根据汉中市石门水库管理局汉市石局发(2013)84号文件《关于印发职工带薪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》精神,汉中石门栈道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日前召开经理会议,就公司职工执行带薪休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。石门旅游公司的职工们欣喜相传:“我们也可以带薪休假了!”。
按照管理局的文件规定,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。工龄满1年不足10年的,每年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;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,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;工龄满20年以上的,每年可以享受15天年休假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(一)职工处于实习期(见习期)的;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因为景区工作人员少,旅游旺季游客集中,越发显得公司人手紧张。鉴于此,公司决定制定实施办法,从2013年开始执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。
根据石门旅游公司实施办法的规定,国家法定假日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和国庆节职工不得休年休假;3月、4月、5月上旬、9月下旬和10月上旬几个旅游忙季时期不得休年休假。职工年休假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要求,由各部门统筹安排,按程序报批后方能休假。